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张 总则
第一章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章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公民适合本法
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章 本法第三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