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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
法律咨询: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包括哪些类型
律师回答:
A、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自然人应提供户籍管理部门的证明;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社团组织应提供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社团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B、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的,应提交当地负责管理地名的相关机构或房屋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
C、因房屋翻、改、添建而导致房屋面积发生变更的,应提交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如因房屋拆除导致面积减少的,应出具相应的测绘报告等。
D、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应提交所有权人的说明和相应的测绘报告等。
相关法律知识: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共有的房屋,由权利人推举的持证人收执房屋所有权证书。其余共有人各执房屋共有权证书1份。
房屋共有权证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三条 房屋他项权证书由他项权利人收执。他项权利人依法凭证行使他项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十四条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市、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第三十五条 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经登记机关查验需换领的,予以换证。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的,权利人应当及时登报声明作废,并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6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
房产纠纷频道推荐律师:毕文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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